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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2019初会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考点

来源:成都高新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9/1/6 10:35:40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考点二 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主要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确定是否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选项A不属于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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